兩年前重要工具,因裝修房屋需要,我向娘家弟弟借款10萬元配套設備。我在出具借條時更優質,署上了我和丈夫的名字。如今推進高水平,由于我與丈夫的感情確已破裂脫穎而出,準備離婚,而丈夫以其沒有在借條上署名好宣講,也沒有委托我署名為由註入新的動力,拒絕承擔清償責任。 請問:丈夫的理由成立嗎? 讀者 郭敏紅 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