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年前形勢,因裝修房屋需要,我向娘家弟弟借款10萬元特點。我在出具借條時,署上了我和丈夫的名字。如今大型,由于我與丈夫的感情確已破裂,準備離婚明確相關要求,而丈夫以其沒有在借條上署名可持續,也沒有委托我署名為由,拒絕承擔清償責任體製。 請問:丈夫的理由成立嗎構建? 讀者 郭敏紅 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