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年前交流研討,因裝修房屋需要多種場景,我向娘家弟弟借款10萬元共同。我在出具借條時豐富內涵,署上了我和丈夫的名字銘記囑托。如今,由于我與丈夫的感情確已破裂培訓,準(zhǔn)備離婚不合理波動,而丈夫以其沒有在借條上署名,也沒有委托我署名為由重要工具,拒絕承擔(dān)清償責(zé)任積極拓展新的領域。 請問:丈夫的理由成立嗎? 讀者 郭敏紅 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