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與丈夫結(jié)婚15年來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(無子女)豐富內涵,由于我身患殘疾生產效率、生活難以自理,平時靠丈夫的收入維持生計適應性。而公婆在我們婚后即已分家另過節點,如今都不到60歲,身體健康落地生根,有著較高的固定收入的特點。 一個月前,我丈夫死于車禍有效保障。對于丈夫的數(shù)十萬元死亡賠償金大數據,公
兩年前空間廣闊,因裝修房屋需要,我向娘家弟弟借款10萬元改革創新。我在出具借條時知識和技能,署上了我和丈夫的名字。如今新模式,由于我與丈夫的感情確已破裂實現,準備離婚,而丈夫以其沒有在借條上署名組織了,也沒有委托我署名為由服務體系,拒絕承擔清償責任不要畏懼。 請問:丈夫的理由成立嗎? 讀者 郭敏紅 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