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年前,因裝修房屋需要,我向娘家弟弟借款10萬元覆蓋範圍。我在出具借條時,署上了我和丈夫的名字。如今不難發現,由于我與丈夫的感情確已破裂貢獻法治,準備離婚,而丈夫以其沒有在借條上署名發展需要,也沒有委托我署名為由攻堅克難,拒絕承擔清償責任。 請問:丈夫的理由成立嗎顯示? 讀者 郭敏紅 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