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年前,因裝修房屋需要追求卓越,我向娘家弟弟借款10萬元逐漸完善。我在出具借條時,署上了我和丈夫的名字合理需求。如今是目前主流,由于我與丈夫的感情確已破裂,準備離婚發力,而丈夫以其沒有在借條上署名優勢領先,也沒有委托我署名為由,拒絕承擔清償責任共創美好。 請問:丈夫的理由成立嗎推動並實現? 讀者 郭敏紅 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