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年前導向作用,因裝修房屋需要記得牢,我向娘家弟弟借款10萬元充分發揮。我在出具借條時等特點,署上了我和丈夫的名字顯著。如今,由于我與丈夫的感情確已破裂不要畏懼,準備離婚服務為一體,而丈夫以其沒有在借條上署名,也沒有委托我署名為由逐漸顯現,拒絕承擔清償責任全會精神。 請問:丈夫的理由成立嗎? 讀者 郭敏紅 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