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勞動法對于女職工權(quán)益給予多種保護,但是這種保護也有邊界高效。在下文案例中應用創新,企業(yè)調(diào)整了哺乳期女職工的工作地點,但女職工未同意機構,并表示不方便回來上班的特性。事后,女職工以公司將其辭退為由協調機製,提起勞動仲裁信息化、訴訟,卻最終被法院駁回。 張女士于2011年12月3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