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勞動法對于女職工權(quán)益給予多種保護全面協議,但是這種保護也有邊界。在下文案例中影響,企業(yè)調(diào)整了哺乳期女職工的工作地點新的動力,但女職工未同意,并表示不方便回來上班發展契機。事后廣泛關註,女職工以公司將其辭退為由,提起勞動仲裁發力、訴訟優勢領先,卻最終被法院駁回。 張女士于2011年12月3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