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勞動法對于女職工權(quán)益給予多種保護發展契機,但是這種保護也有邊界最為顯著。在下文案例中,企業(yè)調(diào)整了哺乳期女職工的工作地點參與能力,但女職工未同意體系流動性,并表示不方便回來上班。事后研究成果,女職工以公司將其辭退為由取得了一定進展,提起勞動仲裁、訴訟大面積,卻最終被法院駁回積極參與。 張女士于2011年12月31日